黄渡中学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条 总则
为使我校教育科研课题管理的全程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促进我校课题研究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课题研究对教育的促进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包括课题的申报、审批、管理、经费、成果的鉴定和奖励等内容。
第二条 课题管理的组织
(一)学校的研训处负责全校教育科研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研训处具体负责规划的制定,组织课题申报与评审,进行课题的过程管理,评选优秀科研成果与科研工作者,组织优秀成果的推广、应用,处理日常性工作等。
第三条 课题立项的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课题指导思想正确,立论依据充分。
(二)创新性原则。课题要在前人或他人未能解决或未能完全解决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
(三)实用性原则。课题必须联系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对学校教育改革有指导作用和实用价值。
(四)可行性原则。课题研究的目标明确具体,工作步骤可靠,具有研究所必需的物质条件、组织条件和人员素质条件。能按时完成研究工作。
第四条 课题的内容和申报人
(一)课题内容应属于普通基础教育范畴,着重研究与学校教育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研究类型可以是理论研究、教育调查、教育实验、科学的经验总结、文献研究及应用技术研究,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学校教育改革或教师教学实践有指导作用。
(二)课题的主持人或负责人必须是本校的教职员工。
(三)与外单位协作的课题,凡以本校为主的,亦可由本校教职员工提出申报。
(四)课题的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超过者必须说明理由。
第五条 课题的申报和审批
(一)研训处按区、市课题申报的相关要求组织校、区、市级课题的申报工作,申报人应认真填写《上海市嘉定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
(二)研训处接受申报后,主持组织相关人员召开课题论证会,由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作开题报告,并对有关质询进行答辩,在此基础上由评审组确定申报区级或市级课题的项目,或立项为校级课题。
(三)校级课题批准后,《申请书》加盖公章,一份发还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一份留项目组存档。
第六条 课题的管理
(一)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应将课题研究列入工作的计划,加强领导与督促检查,学校应在时间、人力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并把课题研究的时间和成果作为教师工作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应于每学年初提出本学年工作计划,学年末写出工作报告。研训处每学年集中检查一次课题进展情况,提出意见,亦可组织经验交流。
(三)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在研究工作进行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研究计划或推迟计划实施,必须由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报经项目组批准,予以备案。
(四)课题组要严格执行《申请书》各条款,无故不执行《申请书》或拖延时间太久者,由研训处对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五)因故未按期完成课题者,允许承担人申请不超过一年的宽限期;宽限期满未完成者,撤销其承担的课题。
(六)课题完成后,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应向研训处总结报告、成果摘要报告、全部科研成果。由研训处整理后交校档案室备案。
第七条 课题的经费
(一)凡经学校同意立项的科研课题,学校将视课题情况给予适当的资助。
(二)课题经费的使用限于有关课题的开支,如资料的购置、印刷,举行研讨、咨询、论证、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的费用及调研差旅费等。
(三)课题的经费由研训处审核,校长室审批。
第八条 成果的鉴定
(一)由研训处负责对课题研究成果鉴定的组织工作。
(二)到了课题结题阶段,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要做好工作总结、资料归档和财物清理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对取得的成果作出自我鉴定并送研训处。
(三)研训处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议鉴定小组,召开鉴定会,作出成果鉴定报告。
(四)将研究成果的评语填写在《申请书》内,存人科研业务档案,作为考核成绩和评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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