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提高全校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根据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表彰制度。
一、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工作用语坚持使用普通话,在教学、行政管理工作中正确使用国家通用的规范汉字者,学校各项评先优活动优先考虑。
二、学校语言文字监查小组对教学活动、各办公室和各班学生规范用字进行检查,对不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成绩优秀者给予表扬并跟教育教学常规考核和班级考核相挂钩。语言文字规范使用能力和意识较高的办公室在文明室评比中优先考虑。
三、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先进集体、个人进行奖励:对语言文字专管员、监测员成绩突出者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推普周活动成绩突出的班级、师生进行奖励,成绩突出者在优秀中队、优秀少先队员评选中优先考虑;对积极参加市、区组织的各类语言文字竞赛活动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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